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作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之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