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拟供应地块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控制性规划;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储备土地供应方案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划拨土地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