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储备土地的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外,应当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