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财政、电信、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市政、电力、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