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

(二)西安急救中心;

(三)急救站;

(四)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助组织;

(五)接诊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