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