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二)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三)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