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服从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

(二)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配备的医师、护士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