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盗用、冒用西安急救中心名义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