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急救中心、急救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二)5分钟内未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的;(三)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四)未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