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汽车驾驶员及旅游等行业的服务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术的培训,提高社会急救医疗能力。学校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急救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加强社会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