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来源:(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拨款;(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三)其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