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