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电信部门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