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有效经纪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四)符合经纪人条件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