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经纪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