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经纪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纪活动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的;(三)伪造、涂改、出让营业执照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