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范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四)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在超采区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擅自打井取水;(六)其他可能危害泉域水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