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在泉水集中出露带从事畜禽水产养殖、餐饮等经营活动。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确实需要经过泉域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建设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岩溶泉域造成影响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