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境外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围网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予检验。

围网区域的货物出区进口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流转于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仓储物流货物,免予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

自贸试验区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度,海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