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研发、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在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