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