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推进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改造,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鼓励居民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