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推进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改造,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

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鼓励居民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