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热源规划布局,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新增供热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供暖。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