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