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绿线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立城市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