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线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立城市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