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管理、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