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