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