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