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