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