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城市绿化设施,是指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雕塑、雕刻以及其他景观建筑。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