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致死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同品种树木十五株,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同规格、同品种树木,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