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对在日常养护中发现的破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