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应当进行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对拆除违章建筑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