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

(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排放污水、放牧、开垦种植;

(三)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四)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毁坏树木;

(六)其他破坏、盗窃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