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二)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排放污水、放牧、开垦种植;(三)借树搭建、以树承重;(四)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毁坏树木;(六)其他破坏、盗窃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