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砍伐、移植处理:(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有倾倒危险;(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四)其他需要砍伐、移植的情形。树木砍伐处理后应当及时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补栽新树。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