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救灾、抢险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