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