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候鸟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