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候鸟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关、网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候鸟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