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