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