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护林组织负责护鸟工作,划定护鸟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鸟员,加强候鸟保护;没有护林组织的,应当配备与候鸟分布区域相匹配的护鸟员队伍。

护鸟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候鸟进行野外巡护,清除非法猎捕工具,及时劝阻干扰、伤害候鸟等行为,发现违法猎捕候鸟行为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