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三章 候鸟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使用候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食用或者为食用购买候鸟及其制品;(二)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三)为出售、购买、利用候鸟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四)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制品发布广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候鸟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