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三章 候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候鸟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监测员,划定监测责任区,发现候鸟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