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候鸟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监测员,划定监测责任区,发现候鸟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