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以网捕、诱捕、投毒、强光、仿声、捣毁巢穴、掏蛋、火攻、烟熏以及使用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等方式猎捕候鸟;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候鸟及其制品;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候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确需以网捕、电子诱捕等方式猎捕候鸟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候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