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候鸟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候鸟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建立救护档案,公开救护结果,加强收容救护交流合作,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源,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候鸟进行检查、治疗、安置、暂养等,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候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候鸟生存的野外环境放归野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