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管理人。

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可以组织债权人就是否更换管理人进行讨论和表决。债权人会议确定了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未确定新的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管理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