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可以组织债权人就是否更换管理人进行讨论和表决。债权人会议确定了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未确定新的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管理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