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破产案件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数名申请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且提名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全体申请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指定管理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