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